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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版权纠纷案玄霆胜诉 被告爱奇艺等判赔150万

时间:2019-11-11    点击次数: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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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引人关注网络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版权纠纷案二审结案

 

2019年10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做出了二审裁决,网络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的剧名其推广使用“鬼吹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爱奇艺公司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50万元,其中东阳向上及天下霸唱就其中的1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鬼吹灯之牧野诡事》被判侵权

 

2015年11月5日,爱奇艺网站发布了第一季《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的视频预告片该视频表明本季播剧是爱奇艺,制片方是天下霸唱,并配以“没有牧野诡事就没有鬼吹灯”及“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宣传语。据查询,《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在豆瓣上仅获得3.0分。

 

 

截至11月7日,《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在豆瓣显示3.0的评分。

 

根据调查“鬼吹灯”版权早在2007年就转让给了玄霆公司,而玄霆公司是阅文集团旗下子公司。当时,天下霸唱签下《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和其他协议,同意将《鬼吹灯》相关作品中的所有权利(作者的法属权利除外)转让给玄霆公司,之中就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作品改编权。

 

《鬼吹灯之牧野诡事》预告播出后,玄霆认为在预告片中使用“鬼吹灯”构成对原始版权的侵权将其诉诸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徐州中院裁定,“鬼吹灯”是《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名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决爱奇艺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东阳向上及天下霸唱其中1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布后,被告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在二审判决中,江苏高院认为裁定大量证据证明《鬼吹灯》系列小说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对于相关公众而言,“鬼吹灯”一词已与该小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并具区分不同小说的显著性。因此,它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此外,江苏高院还认为,天下霸唱未经授权擅自授权他人使用“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作为网剧名称,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网络剧系《鬼吹灯》系列小说改编而来,侵犯玄霆公司对《鬼吹灯》系列小说特有名称的相关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涉案网络剧使用“没有牧野诡事,就没有鬼吹灯”的宣传语言缺乏权利基础,因此爱奇艺使用“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宣传语言构成虚假宣传,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判决书,涉案作品当年的转让费为150万元,并且同意与作品相关改编影视等所产生的报酬分配40%给作者。在该作品签约时,只是在论坛中连载的作品。侧面说,在当时网络文学的历史时期,这种对价已经是非常高。该协议还明确规定,作者不得创作与作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作品。签订合同后,玄霆公司进行了一系列宣传和推广在过去的十年中,《鬼吹灯》系列小说被改编成电影和网络剧,并获得了良好的声誉和票房表现。法院认为玄霆公司对《鬼吹灯》系列小说当下影响和流行做出了切实的贡献,作者在作品转让后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无法运营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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