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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登记版权可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时间:2019-07-02    点击次数:1362


自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建设规范以来,“商标版权化”的话题日益激烈,似乎不久之后会越来越普遍。那么“商标版权化”的说法又从何而来呢?

 

 

溯其根源,这种说法产生于商标与版权之间的瓜葛,这里我们就要从商标和版权的区别说起了。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它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也就是版权

)的,商标的功能是用来区分服务或者产品来源的,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作品的原创作者的智力成果的一种保护;著作权和商标权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也有所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但是,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日本著作权法专家认为,广告上使用的具有创造性的口号、漫画中的人物作为商标时,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识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商标的保护期限是20年,到期后可一直续展(续展一次可有效10年),版权的保护期限根据权益人和主体类型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 :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简单来说,“商标版权化”就是对专利法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使用,主张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近年来,这样的案件很多出现在商标争议、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所以引起业内普遍关注。

 

 

那么,什么是“商标版权化”?

 

“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福娃之父”知名艺术家韩美林因其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向钞氏兄弟索赔50万元,该案中钞氏兄弟使用韩美林作品作为商标,却没有征得韩美林同意。韩美林作品具有著作权,享有在先权利。而钞氏兄弟未经韩美林许可,擅自将其作品作为商标使用,损害了韩美林的在先权益,如果证据确凿,那么钞氏兄弟的商标极有可能被判定撤销注册商标。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商标持有者与版权人并非同一人或看法不一致时,商标权就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每一个商标持有人都不希望自己使用的商标突然地被版权人投诉维权,这很有可能导致商标持有人的成本上的亏损(商标的宣传成本等),甚至还因侵权而赔偿版权人损失。因此版权登记有利于维护商标权的稳定。

 

 

仔细一想,不免让人感觉“商标版权化”令人受益无穷。

 

第一,版权具有在先权利

 

《商标法》中明文规定:著作权享有在先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

 

第二,非商标性使用也可维权

 

通常来说,如果他人将你的商标或LOGO,用在除商标以外的地方,并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此时商标法无法起到相应作用,但使用著作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来维权则大有可为。

 

第三,版权可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

 

“撤三”是为了防止商标持有人大量囤积商标资源。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特任继续使用。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要知道对于一个图形而言(包括纯文字组合),其要同时构成商标和作品,必须具备两个要素:第一,这个图形具有显著性;第二,这个图形具有独创性。这二者缺一不可,前者是构成商标的必要条件,后者是构成作品的基本条件。

 

 

一般而言,一个图形的独创性越高,其显著性也越高。根据商标标识独创性程度的高低,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类:独创性较高的商标和独创性较低的商标。

 

 

独创性较低的商标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占据了商标总量的绝大部分,一般由简单的字母或者图形组成(过于复杂的商标虽具有显著性,但难以被消费者记忆而无法建立商标与产品来源的联系)。再者,多年的市场选择让公司企业明白复杂图文组合并没有太大的优势,因此实践中大部分商标都是由简单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这些简单文字、图形简单又好记,商品来源指向明显,被市场所接纳。但这类独创性极低的商标,即使获得了著作权,其保护范围也相对狭小,只限于个别独创性元素,一般只能禁止他人以百分之百复制的形式使用,其保护力度相对于驰名商标的力度有较大差别。

 

那如此说来是否商标版权化就一无是处了呢?

 

自然不是的,“商标版权化”属于双重保护,对于知识产权而言多充保护本就是必要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各有不同的客体,相互之间并无交叉。任一商标,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和文字组合的产品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是图案的走向和文字组合所形成的抽象作品;商标法保护的是图案和文字构成的标识与产品来源之间的指向关系。

 

 

三者的保护关系是泾渭分明的,他们组合起来共同筑起保护商标的高墙。因而商标版权化并非是多此一举,也非毫无作用。他对商标具有一定的保护效果,具体如何不过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罢了,如果您想对商标进行版权登记却不知道怎么去做,可联系我们深圳深弘知识产权协助您处理哦,专注于知识产权19年,您知识产权的好帮手。

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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