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上海市促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于十一月二十四日制定并公布了《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商研究开发中心条例》。
自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新规将主动适应外资研发中心发展新趋势,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集聚,助力外资研发中心向全球研发中心升级,使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发挥作用,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新条例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内容如下:
第四条
部门职责本市设立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市科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公安出入境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以及上海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保监局等外资研发中心工作协调机制。"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服务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资研发中心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外资研发中心地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我们将增强上海作为全球资源配置和科技创新政策策源地的功能。鼓励外商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的产业创新成果可申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