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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日前山东一家公司因在名称、网站、广告设计中突出使用“腾讯”二字,被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起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第1962827号“腾讯”(图1)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被告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使用“腾讯”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仅享有“腾讯”(图1)注册商标专有权,同时享有“腾讯”企业字号权。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成立,成立时间明显晚于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且涉案的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因此,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字号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被告公司及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服务与原告公司发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使用“腾讯”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案审理经过如下: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腾讯”(图1)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962827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范围包括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2004年4月28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962827号“腾讯”(图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3年2月27日。
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曾申请注册第35类“腾讯传媒”(图2)商标,后被商标局驳回,被告使用“腾讯传媒”并无恶意。被告企业是合法注册,被告的经营范围集中在第35类“广告设计”等,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核准的第38类“通讯服务”不属于同一类别,被告在公司网站、制作的广告设计上使用“腾讯传媒”等字样不侵犯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腾讯”作为企业字号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显示有“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该网站“DM广告”点击进入发现,被告所做的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原告认为,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第1962827号“腾讯”(图1)注册商标专用权;“腾讯”企业字号的使用同样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案件缘由,济南中院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立即停止使用“腾讯”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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