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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电影《轩辕剑传奇》是否侵权“轩辕剑”商标?

时间:2019-10-26    点击次数: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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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诉北京幻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思)海南大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舜公司)侵权“轩辕剑”商标和不正当纠纷一案作出最终判决,并命令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影片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舜公司赔偿大宇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6.5万元。

 

“轩辕剑”引纠纷

 

据悉,2013年4月,大宇公司注册第10593609号“轩辕剑”商标,该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电影制作除广告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在线游戏,在线手机游戏和其他项目。此外,大宇还发行了许多名为“轩辕剑”的计算机游戏,该系列获得了“最佳国产游戏”和“玩家票选最佳单机游戏金奖”等奖项。2010年10月,大宇公司与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公司)签署了《授权合约》,授权其根据游戏《轩辕剑之天之痕》改编和拍摄电视连续剧,授权时间为三年。2014年10月,大宇公司与华亿传媒集团(下称华亿集团)签署了《授权合约》,授权华亿集团获得游戏《轩辕剑外传云之遥》《轩辕剑外传汉之云》的商标和版权等权利,并将上述游戏改编为电视连续剧。2015年6月,大宇公司将《轩辕剑》游戏商标和版权授权给华亿集团改编和拍摄为电影。在该案审理时,这部电影尚未发行。

 

2015年5月,电影《远古魔咒》基于“情节的更多体现”将片名更改为《轩辕剑传奇》。这部电影的第一个出品单位是大舜公司,而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同意了片名更改。2015年8月,电影《轩辕剑传奇》(以下简称涉案电影)发行,幻思公司通过微博账号“电影轩辕剑传奇”宣传该电影。

 

大宇公司认为大舜公司是涉案电影的第一出品人,涉案电影中使用了近似其注册商标“轩辕剑”的文字,很容易误导公众;幻思公司为该电影进行市场宣传、推广,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此外,由大宇公司发行的《轩辕剑》电脑游戏也享有很高的声誉。大舜公司和幻思公司使用“轩辕剑传奇”制作电影,进行宣传和炒作,这很容易引起混淆,这使观众错误地认为两者之间存在联系,不能正当地扩大电影的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大宇公司起诉二公司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并请求法院下令幻思公司和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各自的网站上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大舜公司辩称,它与大宇公司的“轩辕剑”商标所核定的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相似,因此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大舜公司首先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的名称。“轩辕剑”商标对电影没有任何名气和影响它与大宇公司没有任何对应关系。有关公众不可能将两者混淆这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幻思公司表示同意大舜公司的辩护。

 

法院终审判决结果

 

朝阳法院裁定大舜公司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影片的名称结合影片内容确实包含“轩辕剑”的相关情节,使用仅具有描述不构成商标使用。在大宇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拍摄《轩辕剑》电影的背景下,大舜公司使用“轩辕剑”作为电影名称的主要部分,这很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认为影片《轩辕剑传奇》与大宇公司的游戏《轩辕剑》有关系。因此,大舜公司使用包含文字“轩辕剑”的名称构成对未经授权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幻思公司不是电影的出品方它仅接受电影出品方的委托,通过微博对电影进行正常宣传没有主观过错。法院最终裁定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影片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6.5万元。

 

2016年8月,大宇公司不服朝阳法院的裁决,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两名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大宇公司提出,影片《轩辕剑传奇》中的“轩辕剑”不是所涉影片的主题和内容的高度概括,而是故意偏离正当使用。大舜公司使用的“轩辕剑”是电影的来源,即商标的使用。幻思公司宣布停止传播涉案影片后,仍主动继续非法宣传扩大不良影响,并与大舜公司共同构成侵权。

 

大舜公司和幻思公司共同辩称,“轩辕”和“轩辕剑”已成为特定文学作品的主题,而不是由大宇公司创作,与其不具有唯一对应性,不应限制他人创作使用。电影《轩辕剑传奇》和《轩辕剑》游戏中的角色和内容完全不同,消费群体和场所也不同同时,使用各自公司的不同商标,并且消费者不可能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另外,大舜公司和幻思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大宇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大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轩辕剑”在电影产品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容易使相关性当公众在电影的名字中看到“轩辕剑”一词时认为这部电影是由大宇公司出品的。因此,大舜公司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涉案影片的名称,在区分商品来源方面没有任何作用,也不构成商标使用。此外,大舜公司使用包含“轩辕剑”字样的电影名称构成未经授权使用知名产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幻思公司对大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主观过错,因此不应与大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弘(semhope)知识产权专注知产实际案例研究,通过分析表象剖析事件本质;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对国内外专利申请与规划、商标注册与规划、著作权登记与保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实务方面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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