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
《海牙协定》保留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对优先权制度的规定,而在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提到了本国优先权。我国1984年《专利法》只规定了外观优先权(1984《专利法》第二十九条);1992年修改专利法,增加了发明、实用新型的本国优先权(1992年《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这次在新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关于优先权的基础,即在先申请的专利类型,公约规定,外观设计的在先申请可以是实用新型,没有规定发明是否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基础。《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也就是说,自2021年6月1日开始,只要附图能满足“相同主题“的要求,即可作为外观设计的在先申请,无论其专利类型为发明、新型还是外观设计。而且,在先申请为发明和新型的情况下,对于本国优先权,在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不影响在先的发明和新型的申请的授权和效力。
二、延迟审查制度
海牙体系有延迟公布的规定,期限为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0个月,公布后再选择指定进入的国家或地区。先申请原则促使申请人作出设计后就尽早提出申请,但申请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其设计的商业价值作出准确评估,申请人采用海牙体系提交国际申请,可以尽可能早地获得申请日,同时有充分的时间考察其设计的价值。申请人可在提出申请后的30个月内作出是否进入国内阶段的决定,从而有更多的时间衡量其设计的经济前景,节省不必要的申请费用。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新增了“延迟审查”制度,适用客体包括发明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延迟期限届满后,该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可见,此次指南的修改,正是适应国际专利形势的一种体现,为我国后续加入《海牙协定》消除了制度上的障碍。同时,更加充裕的考虑时间、更为谨慎的申请决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专利申请质量的进一步提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海牙协定》规定缔约国给予提交国际保存的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10年或者15年,并且每5年续展一次,直至达到缔约国法律规定的最高保护期限。我国1984年《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5年,届满可以申请续展3年,共8年。1992年修改专利法,为与实用新型保持一致,改为10年。此次修改专利法,为了给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创造条件,满足企业向境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需求,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延长为15年。据统计分析,无论国内主体还是国外主体,绝大多数外观设计维持年限较短(约2至3年),只有极少数维持到10年期满。延长外观设计保护期,一方面,不会对属于绝大多数维持年限较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对维持年限较长的优秀外观设计则会产生积极作用,有利于鼓励设计创新。
然而,随着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和本国优先权的施行必然带来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局部外观设计和整体外观设计的“相同主题“?这将作为上述两部法律规定遗留给专利行政部门研究的课题,寄希望于《专利审查指南》的下一次修改可以给出具体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