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弘知识产权

关于深弘

ABOUT US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知产知道 > 综合问答

【知道问答】问:撤销三年不使用的使用证据有什么要求?都需要什么材料?如果没有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书能否直接提交使用证据?

时间:2019-07-09    点击次数:537

答复: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在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如果确系信件遗失等原因,导致没有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书的情形,为了维护注册人的权益,建议尽快提交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时注明商标注册号、撤三申请号。

热门推荐

热门推荐

查询内容

专利咨询

商标咨询

高新咨询

版权咨询

集成电路

企业贯标

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

请升级您的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11 或以下浏览器: Firefox / Chrome / 360极速浏览器

回顶部
售后服务

联系电话: 0755-26404858

客服QQ :2417745445

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 0755-26404858

客服QQ :2417745445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