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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降至30万 电商平台需履行审核义务--深弘

时间:2020-12-24    点击次数:595

最高人民法院 13 日发布了《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文件对依法妥善处理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作出了规范,惩治涉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标准,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并将入罪数额从“五十万元以上”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犯


《指导意见》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一)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

(二)未审核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经营者的权利证明;

(三)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

(四)其他未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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