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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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营销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商业模式这五大开源创新方面,越是偏重前者的创新,竞争力越强,越难以被仿冒和抄袭;越是偏重后者的创新,竞争力越弱,越容易被抄袭。因为法律往往保护专利,商标,但是不保护服务或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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