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 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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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营销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商业模式这五大开源创新方面,越是偏重前者的创新,竞争力越强,越难以被仿冒和抄袭;越是偏重后者的创新,竞争力越弱,越容易被抄袭。因为法律往往保护专利,商标,但是不保护服务或商业模式。


我们的代理律师给予客户的咨询范围,从对任何创新或新技术解决方案的可专利性评估、为工业发明及实用新型撰写专利申请文案,到协助客户进行主、被动异议和·行政诉讼,还包括制定自由实施检索(FT0)以及进行申请前战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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