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弘知识产权

关于深弘

ABOUT US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动态 > 案件报道

深度解读:著名奢侈鞋履品牌ManoloBlahnik商标抢注案

时间:2019-10-21    点击次数:853

深弘知识产权专注国内外商标专利申请-软著版权登记-高新认定-项目申报-知产贯标-研发资助-政府补贴等知产服务;深圳专利申请选择深弘,让您的创新更有价值!~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品牌进入中国市场,与此同时,不少品牌也遇到了大大小小麻烦。其中,知识产权问题尤为突出。商标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已成为主流问题。这类主流问题里还不乏包括一些有影响力的商标诉讼案件,例如ChristianLouboutin,iPad,乔丹,NewBalance。而这次所提及的ManoloBlahnik商标争诉案也是其中之一,由于商标被恶意抢注而引起了广泛关注。

 

ManoloBlahnik(莫罗·伯拉尼克)是出生于西班牙的鞋履设计师。1970年,他创立了同名品牌公司ManoloBlahnikInternationalLimited,第一家精品店在伦敦切尔西开业。ManoloBlahnik品牌是举世闻名的时尚奢侈品鞋履品牌。该公司的总部位于伦敦,在全球设有300多个销售点,并在纽约、中国香港、马德里和日内瓦等地设有17家旗舰店。自1997年以来,其产品已在亚洲地区广泛销售。该品牌已经与奢侈品分销商蓝钟集团合作进行在亚洲变革转型,在日本和马来西亚进行拓展,并且最近还在新加坡开设了一家全新旗舰店。2018年7月,公司还在伦敦开设了第一家ManoloBlahnik男士精品店。

 

尽管ManoloBlahnik在中国没有商店或官方销售,但其受欢迎程度是毋庸置疑的。1998年,HBO电视频道改编同名著作制作的《欲望都市》(SexandtheCity)电视连续剧就已经出现ManoloBlahnik鞋履的影子,而且给观众的印象是奢侈品的象征,而在此片中的植入广告更使ManoloBlahnik名声大噪,吸引了包括中国在内的无数观众。

 

 

ManoloBlahnik高跟鞋的女顾客多数是鼎鼎大名的人物:玛当娜、纳奥米·沃茨、凯特、妮科尔·基德曼等等,是高跟鞋中的“贵族”。拥有一双ManoloBlahnik是女人的梦想,就连大牌女星们也是它的狂热追求者。如果说阿玛尼是奥斯卡颁奖礼的“制服”,那么ManoloBlahnik就是奥斯卡颁奖礼“惟一指定用鞋”。一句话形容ManoloBlahnik的鞋就是:“ManoloBlahnik高跟鞋会挑起情欲。”多年来,ManoloBlahnik制作的高级男鞋也为许多有眼光的男士所青睐。

 

1999年以来,广州昭越鞋业有限公司(“昭越公司”)提交了第9、14和25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中五项包含“MANOLO&BLAHNIK”核定使用的产品包括“鞋子,珠宝等”。昭越公司恶意申请注册与著名时尚鞋履设计师名字相同的商标,其目的无非是想蹭ManoloBlahnik本人及其同名品牌的知名度。多年来,ManoloBlahnik一直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和撤销等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昭越公司申请注册的第一个商标是注册在第25类上的1387094号商标“诉争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包含“鞋”等商品,这些商品与ManoloBlahnik公司和ManoloBlahnik本人的利益密切相关,阻碍了ManoloBlahnik在中国注册第25类商标“ManoloBlahnik”,致使ManoloBlahnik无法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其产品。ManoloBlahnik已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注册“ManoloBlahnik”商标的许可,但是在中国申请注册相同商标时面临巨大困难。因此,ManoloBlahnik品牌尚未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其产品,以避免昭越公司采取法律打击措施。

 

为了在中国夺回商标,ManoloBlahnik曾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诉争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异议复审申请,但均被驳回。

 

ManoloBlahnik2014年对该商标发出无效宣告申请,且提供了重要的域外证据和在中国的证据证明他的名字和品牌的知名度。但是,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ManoloBlahnik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ManoloBlahnik品牌在1999年前在中国已有知名度。

 

除申请异议和无效外,ManoloBlahnik还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发出诉争商标连续三年撤销未使用的撤销申请。昭越公司提交了一张带有商标的鞋子的图片,以证明他确实使用了该商标,因此这两项撤销诉争商标的申请未予以受理。

 

ManoloBlahnik随后于2016年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进一步收集到了证据证明该品牌在1999年之前在中国的知名度,但法院在2018年6月驳回该商标无效宣告起诉。ManoloBlahnik再度发起上诉,并提交了更进一步的证据和支撑文件,以证明ManoloBlahnik品牌的历史和知名度。目前,此案正在等待审判。

 

法律理据

 

ManoloBlahnik案是典型的海外商标抢注案。以下从三个角度切入本案,并对商标纠纷中双方的论点进行分析。

 

品牌在1999年以前在中国内地的知名度

 

ManoloBlahnik需要证明在昭越公司尚未申请注册“ManoloBlahnik”商标时,其品牌就已经在中国享有知名度。但是,如前所述,如果公司及其品牌尚未进入中国市场,那么该公司自然还没在中国市场上销售过其产品。因此,要求ManoloBlahnik提交销售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其品牌在1999年之前的中国国内享有盛名,是不合理和不切实际的。

 

实际上,1999年当昭越公司在申请注册“ManoloBlahnik”商标时,ManoloBlahnik已经是世界知名品牌。ManoloBlahnik于1970年之际设计和销售ManoloBlahnik鞋类。自1997年以来,其产品已在亚洲广泛销售,包括中国香港。ManoloBlahnik及其品牌经常出现在中国和世界各地的时尚杂志中。中国大陆的最早报道可追溯到1994年,当时是刊登在最受欢迎的时尚杂志《ELLE世界时装之苑》上。该品牌还出现在1994年著名金像奖获奖电影《重庆森林》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要求昭越公司在审判中解释该商标的设计来源。昭越公司称“BLAHNIK”是之前申请注册的“BLACK”商标的变体,却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来说明整个商标的设计寓意来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是如何设计出“ManoloBlahnik”商标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在线系统查询结果显示,昭越公司从未申请注册过“BLACK”商标。

 

ManoloBlahnik是一个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着性,方宇舟先生显然不可能无端创造出与这样一个外国姓名相同的品牌,再加上方宇舟先生本身就从事鞋类生产销售工作,因此其显然在1999年以前就知悉ManoloBlahnik本人及其同名设计师品牌,仍恶意抢注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新法旧法对比

 

前述诉争商标是昭越公司1999年根据旧法提交注册申请的,在2014年前注册,要按照旧法处理诉争商标的异议复审、无效宣告等程序。跟2014年《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对比,旧法更利于恶意抢注商标人申请注册商标。

 

跟旧法对比,新法加强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旧法在判断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是否享有在先姓名权的知名度时的标准比较严苛。但是按照新法,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抄袭了他人姓名,那么在初审阶段可能就被驳回申请了。所以,如果是按照新法申请的诉争商标,依据现行审查标准,该商标在审查阶段可能就被驳回了。

 

ManoloBlahnik最近提交的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都被予以受理,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这些申请作出的决定书可知,ManoloBlahnik及其品牌在中国无疑享有知名度和在先权利。昭越公司却利用旧法从中得益,其抢注商标引发的问题20年来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适用

 

此案的第三大争议点是“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适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早前的异议复审程序中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相同的理由作出裁定。所以,ManoloBlahnik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尽管ManoloBlahnik补充提交了其他1999年前的证据证明ManoloBlahnik及其品牌1999年以前在中国的知名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些证据却不予采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ManoloBlahnik新提交的其在1999年前知名度的证据本可于早前的异议复审程序阶段收集提交,该程序也经过一审和二审审理(2001年至2009年期间),因此完全实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但是,根据中华商标协会作出的专家意见,该案件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专家认为,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程序中,ManoloBlahnik提交了1994年至1999年间在中国刊登的23份报道,其中20篇报道刊登于中国知名时尚杂志《ELLE世界时装之苑》。这些证据由于年代久远,证据分散,未收录到国家图书馆的数据库中,查找和收集的难度极大,在异议复审程序(根据旧商标法提出的复审申请)结束之后获得,证明ManoloBlahnik及其品牌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相关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以及诉争商标“ManoloBlahnik”名称与ManoloBlahnik本人之间存在稳定对应关系。ManoloBlahnik本人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拥有的在先姓名权应受到保护。所以,此案一审时(2018以后)发现和提交的新证据和其他证据,实际上与异议复审程序(2000年)中提交的证据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再适用“相同的事实”,并将影响对ManoloBlahnik及其同名品牌在1999年前在中国的知名度的认定,应当被视为新证据并被接受。由此可得出结论: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此外,前述,昭越公司在申请时有意模仿和复制“ManoloBlahnik”商标。他恶意申请了诉争商标,目的是蹭ManoloBlahnik及其品牌的商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昭越公司的申请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对于ManoloBlahnik提供的知名度证据的认定门槛应当适当降低。ManoloBlahnik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1994年至1999年间的报道应当获得认可和支持。

 

深弘(semhope)知识产权专注知产实际案例研究,通过分析表象剖析事件本质;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对国内外专利申请与规划、商标注册与规划、著作权登记与保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实务方面经验丰富。

热门推荐

热门推荐

查询内容

专利咨询

商标咨询

高新咨询

版权咨询

集成电路

企业贯标

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

请升级您的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11 或以下浏览器: Firefox / Chrome / 360极速浏览器

回顶部
售后服务

联系电话: 0755-26404858

客服QQ :2417745445

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 0755-26404858

客服QQ :2417745445

X